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五莲县洪凝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177号
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济南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0619459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五莲县洪凝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河西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1121B47913106Q。
法定代表人:解加功,主任。
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洪凝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崔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