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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1516号
原告:台州广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干江镇木杓头村。
法定代表人:罗鹏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丰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坞根镇求知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雷慧,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郑新法,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叶海军,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住玉环市。
原告台州广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丰磊建设有限公司、***、郑新法、叶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台州广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广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广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沈贤忠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