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丰磊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广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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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2859号
原告:台州广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干江镇木杓头村。
法定代表人:罗鹏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鸿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安,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台州广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广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台州广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阮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颜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