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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明,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审被告:台州丰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坞根镇求知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雷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周宁,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玉明及原审被告台州丰磊建设有限公司、周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