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276号
申请人:成都兴天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凤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东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天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兴天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四川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兴天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四川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