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0民初3165号
原告:四川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安**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7173C。
法定代表人:刘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贵,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瑞建设工程劳务有。住所地:**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大古井街村**号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5MA62LY57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川省简阳市。
第三人:***,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住**川省简阳市市。
原告四川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税远雄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