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与无锡慧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4234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唐智慧。

第三人: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慧平。

原告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韵公司)与被告无锡**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天韵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天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73元,减半收取计36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此款已由天韵公司预交),由天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帆

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

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谭晋怡

书 记 员  黄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