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4234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唐智慧。
第三人: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慧平。
原告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韵公司)与被告无锡**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天韵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天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73元,减半收取计36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此款已由天韵公司预交),由天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帆
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
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谭晋怡
书 记 员 黄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