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946号
原告:肯纳***金属(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JohannesBerti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唯乐,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慧平。
原告肯纳***金属(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肯纳***金属(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肯纳***金属(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肯纳***金属(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
审 判 员 郑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刘玉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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