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

4596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4596号
原告: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君,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慧平。
原告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韵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天韵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韵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9元(此款已由天韵公司预交),由天韵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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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程加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帆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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