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4596号
原告: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君,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慧平。
原告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韵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天韵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韵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9元(此款已由天韵公司预交),由天韵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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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程加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帆
书 记 员 黄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