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368号
原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理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芳、赵晓敏,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慧平。
原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