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438号
原告: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沈胜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怡,湖北精以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230、237、241、244、247、248、250、202、225幢。
法定代表人:孙慧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夏晓燕
书 记 员 夏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