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贺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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