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923号
原告:江苏意曼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黄城墩建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230、237、241、244、247、248、250、202、22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意曼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意曼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意曼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电气上重碾磨特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意曼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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