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与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11民初3140号
原告***。
被告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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