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5032号
原告: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3827278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天福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黄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055162437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天福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