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赢晖建设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江西鑫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金滩镇南坑新居村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负责人:李友刚,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2号1栋3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14699379X,法定代表人:龚帆,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22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越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212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高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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