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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江西鑫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2财保284号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金滩镇南坑新居村旁
负责人:李友刚,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现涛,黄申
被申请人:***越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14699379X
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2号1栋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龚帆,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越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5600元或解除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岳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孔萍
书记员张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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