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宜顺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13执284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学子街2号3-4-1。
法定代表人:袁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祥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连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6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8年9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经查明,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欠款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260元,执行费57400元。经本院执行,2018年10月17日轮候查封了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金州区光明街道祥泰路5号至5-11号共计12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18年9月20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浦发银行账户存款各6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8年12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区西海工业小区,地号为241613,土号为1478、1479,使用面积为63201平方米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发生一切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思敏
执行员 :乔元臣
执行员 :单联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