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宜顺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富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敏,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连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的(2017)辽0213民初6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11.85万元,执行费为5799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抵押,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宝泉
执行员  段希勇
执行员  乔元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纪蓝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