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5687号
申请人: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天路**。
被申请人: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业路**。
申请人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47418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7418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云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