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3204号
原告:大连千吉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27号-1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OU5H8T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学子街2-3号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73030391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千吉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千吉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千吉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千吉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茵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