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2452号
上诉人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5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1年4月12日,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56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80元,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490元,由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志峰 审 判 员 崔宇航 审 判 员 左慧玲
法官助理 屈 伟 书 记 员 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