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9903号
原告:成都处处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河路3号1栋3楼。
法定代表人:陈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绵惠,女,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系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66号。
负责人:王鸿斌。
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1栋3单元1层19/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良,董事长。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处处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分公司、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处处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处处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1元(此款原告成都处处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