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91民初88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1栋3单元1层19/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芙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芙蓉、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好看宽屏”苹果手机端平台提供作品《惊天破》的在线点播业务;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 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共计15万元。庭审中,原告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同意和确认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处理与执行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转授权,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本案原告,因此,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好看宽屏”苹果手机端平台,未经原告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涉案作品为热播影视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判决所请。
被告答辩称:1.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其获得涉案作品的授权期限,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针对原告第二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该作品于2015年4月上映,在2018年9月早已过了热播期;被告就涉案作品获得过授权,原告取证时仅逾期十来天,亦无任何牟利。3.原告本身具有过错,未向被告发送任何有效通知,从而未能防止损失的扩大。就原告2018年9月的公证行为来看,其已知晓被告可能涉及侵害案涉影片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原告并未向被告发送通知(直到2022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采取公证被告的侵权行为。此举并不会防止损害扩大,而只是为了日后索要高昂赔偿的手段而已。4.原告作为地方性广电机构,与原告的播放受众并不相同,不会对原告的受众及市场构成影响和冲击。我们提供了本节目的其他判决书,即使构成侵权,所赔偿损失金额均非常低。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权属事实
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截图显示:“银都机构有限公司©2016版权全属”。
银都机构有限公司的《公司董事决议证明》和《授权书》载明,该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通过董事决议,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表处理所有版权及发行权事情授予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享有(当中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处理与执行该电影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并有权就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单独进行维权)。同日,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和确认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商业院线首映之日至网站上线之日起10年。
2015年12月23日,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上线之日起10年。涉案电影于2016年12月10日在原告平台上线。
2016年6月15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授权期限与授权方享有的权利期限一致;授权内容为被授权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
二、关于侵权事实
原告提交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0220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依原告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原告代理人使用苹果手机进行相关操作:将手机进行还原操作,并按提示完成初始设置后,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下载并安装“好看宽屏”APP,输入手机号及验证码登录后,依次点击页面底端“视频”“电影”,找到涉案影片,进入全屏播放页面,并随机拖动进度条进行播放。视频播放内容与涉案影片内容一致。该份公证书对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7部影视作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三、关于被告抗辩的事实
被告为证明涉案作品已经删除,提交了“好看宽屏”APP下架相关手机端截图、验证视频。
被告为证明其播放涉案作品已获得授权,在原告固定证据之时仅超过授权期限十余天的目的,提交了《授权书》及《2018数字电视视频内容及服务合作协议》。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予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网络平台上线之日起2年。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四川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范围仅授权被授权单位在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数字电视平台以及自办节目[含nvod和点播平台]、被授权单位的OTT+DVB视频点播系统、被授权单位跨栏目合作伙伴(专区形式)、被授权单位自有的多屏业务《好看宽屏》云媒体播出系统使用,授权区域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授权期限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2018数字电视视频内容及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四川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数字电视平台所需相关视频节目及服务。
另查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于2021年4月12日变更为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为证明涉案作品评分低且在2016 年上映,不仅已过热映期,且市场价值及影响力不高,提交了涉案作品的豆瓣评分截图。
被告为证明原告索赔额度过高,提交了(2020)京0491民初14366号、(2021)京73民终1034号等同类案件的判决书。
四、关于其他事实
原告为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且拥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提交了2016年度第七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关于涉案作品的票房报道等网页截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影片截图、《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意见以及庭审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但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于新著作权法生效之前已经停止,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片尾截屏、《授权书》等证据,权利来源链条完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尚处于原告所获独家授权期间内,且无证据证明其他主体对涉案作品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在其运营的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因原告已经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经济损失,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金额。关于主观过错,被告主张其就涉案作品曾获得合法授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仅超越授权期限十余天,主观过错较小。本院认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给予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明确限定无转授权权利,故继而被告亦不能通过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获得合法授权;此外,被告所获授权明确限定许可范围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但本案所涉侵权行为明显超出此限定,在全网环境中均可通过涉案APP获得涉案作品,不受地域限定。故此,被告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原告提交有公证书,本院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 000元、公证费1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