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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晟祥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分公司,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923民初229号之三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 法定代表人:邓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 负责人:杨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4元,减半收取506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