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得力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得力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特61号 申请人:北京得力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22号7号楼4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得力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海口市美兰区。 被申请人:**,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人北京得力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合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得力合公司申请称:1.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5742号裁决;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关于**要求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差旅补助14824元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明显故意偏袒**。1.裁决“经审理查明”认定:**在本次仲裁最初申请陈述中,表明清楚公司制度规定出差补助标准为120元“按照公司出差补助标准120元”,后续又对本制度不予认可,仲裁委员会偏向**认为“公司的差旅补助标准主张的费用指出标准级审批权限规定无**确认痕迹,且**不予认可,未就该制度已向**公示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为由,采信**提出的报销标准主张。**在职期间曾有多次报销,差旅补助皆为120元。且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文件要求所有员工入职时通读。2.**提出的申请前后矛盾,先提出补助标准为120元以及协商加班费用80元。后续仲裁流程中又提出内业补助120元,外业补助250元。这种前后矛盾的说辞仲裁委却选择采信了。3.仲裁委以请求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的计算数额予以支持,直接倾向于**。二、对方当事人足以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隐瞒了得力合公司向其发放差旅补助的证据。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得力合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得力合公司: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差旅补助14824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5600元。2022年11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5742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得力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差旅补助一万四千八百二十四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举证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得力合公司认可**存在差旅补助,作为用人单位,其应当对**的差旅补助标准及发放情况负举证证明责任。得力合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理由为:仲裁裁决得力合公司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差旅补助14824元,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劳动者差旅补助标准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事实认定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定审查范围。得力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提交的费用支出标准及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公示或告知**,且得力合公司不清楚**的出差天数及已支付的金额中包含的具体差旅补助金额,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采信**主张的差旅补助标准及数额,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院对得力合公司此项撤销理由不予支持。得力合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项理由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得力合公司向**发放差旅补助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需满足如下条件:隐瞒的证据必须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无法持有的证据;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持有该证据;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提供而拒绝提供;隐瞒的证据必须影响公正裁决。本案中,得力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的差旅补助标准及发放情况负举证证明责任,故得力合公司以**隐瞒公司向其发放差旅补助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事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得力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574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得力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喆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