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1民初66号
原告:***,男,196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新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