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东风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4686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东风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55414-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花渡桥堍。
法定代表人:许家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92194-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兴西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武君,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东风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洛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洛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