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06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国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国文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文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该案申请执行人国文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国文公司于同年12月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证明。明确本院执行的(2016)苏0206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无锡国文砼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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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