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依特诺绝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执58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石桥铺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35136656。
法定代表人:潘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绝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渡头村西环二路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47801667。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绝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中山市***绝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山市***绝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山市***绝缘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20年12月2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92执58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洪
审 判 员  王建磊
审 判 员  周绪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 捷
书 记 员  郭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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