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荣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281号
原告: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70-1、70-2号石桥铺标准厂房IJ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35136656。
法定代表人:潘高,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沥村金凤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名金,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劲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樊珊珊
书 记 员 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