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上嘉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上嘉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财保33号 申请人:无锡市上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北塘大街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808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52年3月9日生,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无锡市***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000000023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上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上嘉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上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