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清申63号
申请人: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科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号设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以被申请人广州科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自行清算为由,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科能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科能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24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万元,股东为CEC加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和设计院(历史名称广州市设计院),法定代表人为***,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号设计大厦10楼,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业,营业期限1995年7月24日至2005年7月24日。
2004年11月2日,科能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科能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本案中,科能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没有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设计院作为科能公司股东,向本院申请对科能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科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赖鹏有
审判员石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