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7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聪,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禹潼,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xxx。
上诉人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4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徐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设计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设计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设计院已向***足额支付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设计院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依据。2018年5月4日,***入职设计院,并于2018年5月22日与设计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虽然《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工资报酬为计时工资8100元/月,但该数额实际指的是岗位工资4000元加预发绩效奖金4100元。其中,岗位工资4000元是每月固定发放的,而预发绩效奖金是根据员工个人工作表现及所创造的年度总产值,视情况酌情进行浮动发放,每月预发绩效奖金在年度考核结算时进行扣减。此外,双方分别于2018年终、2019年终、2020年终都进行了个人年度总产值的结算,该结算结果也经过***确认,前述事实足以证明***对于其实际工资构成和发放方式是知情的,也是同意的。***的每月预发产值提成是基于对其产值的评估产生的,相比于2018年、2019年,***2020年度的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效率低,导致其2020年年度总产值(2020年的年度个人总产值为182742)远低于2018年、2019年个人年度总产值(2018年个人年度总产值为219626、2019年个人年度总产值为379038)。设计院调整***的预发产值提成并不是出于降低***工资的目的,而是基于实际情况对于未来的预期,这种安排是基于奖勤罚懒原则而对所内全体员工作出的激励,对于***本人,也并不限制***努力工作争取在年底结算时获得更多产值提成,并未实际改变其工资构成以及年收入,这是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是合理且合法的。(二)设计院已经给予***相应的年休假,***主张未休年休假与事实不符。设计院作为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时间,设计院已经统一安排了***在1月31日至2月6日享受年假,扣除延长假期后***也已享受了4天的年假。设计院在2020年春节的放假通知中明确载明了放假天数,明确区分了春节放假天数以及年假的时间段,该通知发布于设计院公司内网上,***登录公司办公系统中即可看到该通知,且***也按照该通知放假安排进行了休假,实际上就是享受了设计院安排的年假。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设计院无须向***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6300元;2.设计院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200元;3.设计院无须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383.91元;4.本案受理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设计院向***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300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设计院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324.14元;三、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设计院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631.25元;四、驳回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设计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设计院在二审补充提交了证据:2021年春节放假通知、穗劳人仲案[2021]11769号裁决书,拟证实设计院一贯在春节安排员工集中调休年假,***已经休完2020年的年休假。***发表质证意见称,该通知是2021年的,与其主张的2020年未休年休假没有关联性。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资差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了***的工资标准是8100元/月,设计院主张其中4100元为浮动绩效奖金,但并没有相应的绩效核算制度与之对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就此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设计院关于4100元为浮动绩效奖金的主张缺乏理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按照每月8100元的标准核算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如前所述,设计院存在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以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设计院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关于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设计院主张已发布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6日为员工调休年假,故拒绝支付该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认为,设计院提交的绩效奖金核算确认表明确了***未休年休假为4天。该事实反映出即便是设计院发出了春节后调休年假的通知,但***属于未休年休假情形,设计院应当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设计院关于***已休年休假的主张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泽如
邱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