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40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设计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号。
法定代表人:周鹤龙。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设计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珺怡
书 记 员 申妙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