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3853号
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0525519U,住所地无锡市青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修刚,江苏海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3240500F,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春合苑20-2号。
法定代表人:谷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