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3317号
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11750525519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93001782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