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执376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至本院,扣缴执行费8246元后,将案款58467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永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