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中信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渭南市中信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中信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3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违约金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渭南市中信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案件自觉履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撤销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445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曹青元
执行员  胡鸿斌
执行员  马冰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