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589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郭晓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194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董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梅菊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孙倩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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