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

*结实、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澄民初字第00151号
原告*结实,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
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瑞二村1-6号。
法定代表人程友余,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吴广,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结实诉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结实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结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结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结实已预交),由原告*结实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