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7民初4040号
原告殷久春,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新惠家园1栋1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久春与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久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殷久春负担。
审 判 员 黄殿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