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5民初1464号
原告殷久春,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
被告马福星,男,1974年4月生。
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友余。
本院受理原告殷久春诉被告马福星、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经审查,被告马福星、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且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认为,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宋毅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