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

殷久春与马福星、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13民初2848号之一
原告:殷久春,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马福星,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程友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久春与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马福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向被告马福星、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殷久春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87.5元,由殷久春负担。
审 判 长  陆锡平
审 判 员  吴 伟
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