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10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二村1-6号。
法定代表人程友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友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调解书:***给付***20万元,其中于2015年10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2015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10万元。此后,双方纠纷了结,且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负担。如***有一期未能履行,***应给付***2801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45元,对此,***即可申请强制执行。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承担上述债务以后有权向***追偿。因被执行人***、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屋产权监理处等部门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名下无房产登记。
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执行人***、程友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已将被执行人***、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进行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额282929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8292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包征雄
代理审判员  蔡 岩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尤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