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427号
申请人: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
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主文第一项冻结数额,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