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6158号
原告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梅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