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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1254号
原告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中铁建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书记员 朱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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