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钜实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593号之一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楼。
主要负责人:辛亮,行长。
被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
被告:陈楠,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
被告:济南华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高秀英。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被告陈楠、被告济南华钜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3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审判长  孙庭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