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87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济南华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高秀英。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琦